首页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