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