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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