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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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