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