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