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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