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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