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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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