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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