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