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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