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