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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