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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