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十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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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