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九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九条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一)机动渔业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费4元。 (二)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一)机动渔业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费4元。 (二)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