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九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九条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一)机动渔业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费4元。 (二)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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