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计费方法

第五条

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以净吨(无净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吨按1吨计。 (二)以月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月计,不足1个月的,未超过当月15日的,按半个月计,超过的按1个月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以次为计费单位的,每进入或每驶出渔港各为一次计。 (四)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为计费单位。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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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费收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