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计费方法

第四条

计费单位: (一)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二)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以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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