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下列船舶除外: (一)国家公务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 (三)科研调查船; (四)教学实习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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