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港费收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渔港监督机关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