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渔港监督机关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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