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检查下级渔港监督机关的渔港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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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