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渔港费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渔业部门设置的航标和其他渔港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三)渔港水域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渔港费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渔业部门设置的航标和其他渔港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三)渔港水域环境的监测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