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渔港费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渔港及渔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渔业部门设置的航标和其他渔港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三)渔港水域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