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渔港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禁止其离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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