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港费收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因紧急避险、接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4小时以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以后,开始按规定计收相应费用。但如在免缴费期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