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因紧急避险、接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4小时以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以后,开始按规定计收相应费用。但如在免缴费期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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