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二条

第五章 货物港务费

第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装卸每1吨货物(本船渔获物除外)收取0.20元,危险货物加倍收取。 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货物港务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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