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十一条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靠泊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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