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港费收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渔港费收规定第十条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第十条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设置的养殖、海鲜酒舫等生产和服务设施,按其占用的水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停泊费0.10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