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港费收规定第十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十条

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设置的养殖、海鲜酒舫等生产和服务设施,按其占用的水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停泊费0.10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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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费收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