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