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