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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