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