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