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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