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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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