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