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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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