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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