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