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