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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