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