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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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