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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