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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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