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