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广告播出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