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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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