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