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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