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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