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