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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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