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