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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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