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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