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